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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交通信号灯与地面标线不一致导致交通违法是否应处罚

发布时间:2020-11-17 01:31:08 阅读: 来源:钢轨厂家

基本案情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某区公安交警大队   申请人驾驶公交车在十字路口直行道上见有绿箭头灯亮且正好指示右转方向,遂驾车右转,被电子警察抓拍,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直行闯红灯,作出100元罚款、记6分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2014年6月30日,申请人在接班的时候,同事告诉申请人车坏了,让其到修理厂去修车。在驾驶公交车经过某交叉路口时,该路口的信号灯有右转弯箭头,正好是绿灯,申请人遂右转,结果被电子警察抓拍,被申请人认定其闯红灯。后经查询才得知该交叉路口设置了右转弯辅助车道,申请人是第一次经该路口去修车,不熟悉路况,此次闯红灯的行为属于误闯,无主观故意,认定闯红灯不合理,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该交叉路口各个方向路口均设置有右拐弯辅道,且路面分道行驶标志、标线及路口箭头信号灯清晰,所有右拐弯车辆必须通过右拐弯辅道右拐,直行车辆以及左拐弯车辆根据路口信号灯指示情况进行通行。该交叉路口各个方向设置的均是箭头信号灯,且指示的只是直行车辆以及左拐弯车辆。经过查看电子监控,可以看到当时当事人所驾驶车辆所在车道的直行箭头信号灯是红灯,并且在箭头信号灯是红灯的情况下驾驶公交车通过了该路口,当事人明知走错了车道,却不遵守所在车道对应信号灯的指示,其行为属于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在箭头信号灯是绿灯时直行通过该路口,然后选择其他线路到达目的地。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直行闯红灯,作出100元罚款、记6分的行政处罚。   复议机关查明:2014年6月30日,申请人驾驶公共汽车行至该交叉路口去修理厂修车。申请人因不熟悉路况,开过了右转辅助车道,行至交叉路口,见直行车道绿色箭头灯亮且指示右转方向,遂驾车右转,被电子警察抓拍,被申请人认定其直行闯红灯。2014年8月26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驾驶公共汽车于2014年6月30日在某大道某大街路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开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记6分。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调查发现,申请人从直行道右转弯,固然存在过失,但客观上也有交通信号灯与地面标线不一致的原因。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右转弯通过某大道某大街交叉路口时,所在车道信号灯也是绿色右转弯箭头灯,申请人右转弯符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该路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从直行道右转弯,固然存在过失,但客观上也有交通信号灯与地面标线不一致的原因。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了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评析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为时,应认定事实清楚,对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应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作出让人信服的解释。   本案中,申请人驾驶公共汽车沿某大道东侧直行车道由南向北通过某大街交叉路口,此时该车道信号灯为绿色右转弯箭头灯,另两个直行车道信号灯为红色箭头灯,交通信号灯与地面标线不一致,很难辨别该车道属直行车道,导致申请人按照信号灯指示右转,被电子警察抓拍,并被认定为直行闯红灯。   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没有得到复议机关的支持,主要原因在于其将申请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直行闯红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即该行政行为事实认定错误。所以,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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