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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生头胎可在居住地办证明

发布时间:2020-06-30 17:36:51 阅读: 来源:钢轨厂家

本网讯(记者卢子能实习生宗良晓滨伟忠宇昕)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10月1日起实行。其中规定: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次出台的《条例》与以往条例相比,凸显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以及力求稳定低生育水平。同时,《条例》还推出5项便民维权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为生育第一胎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明,改变了以往流动人口生育子女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明的规定。

据了解,生育证明包括婴儿姓名、出生时间、出生地点等信息,是孩子上户口的依据。此外,新《条例》还首次增加了隐私保护条款,即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对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包括流动人口的居住地址、是否怀孕等个人信息一律不许公开)。

《条例》还强化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之间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工作,并要求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互相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缩小办婚育证明范围,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成年流动人口缩小为成年育龄妇女,并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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