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泄洪冲了鹅电站负主责原告获赔2520元
发布时间:2021-01-20 18: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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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钢轨厂家
红色闽西网3月6日讯(红色闽西网记者 戴敏 通讯员 袁友凤) 水电站开闸放水未提前告知,下游的鹅为此遭了殃,养殖户怒告电站赔偿损失。近日,上杭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水电公司为21只鹅死亡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龚某经济损失2520元。
原来,2015年8月9日中午,上杭某水电公司下属的一个水电站(无独立法人资格)开闸泄洪,该水电站未通过在电视上公告、广播公告等形式告知下游,泄洪时未拉警报,亦未提早通知龚某的情况下开闸大量放水,导致龚某在电站下游水域养殖的鹅遭遇大水。
事发后,龚某称其饲养的家禽被涉案电站开闸放水冲死或冲走51只鹅、209只番鸭,该电站负责人郭某前往现场,经清点龚某的鹅遭遇大水后有21只鹅“站不稳”,并认为泄洪前一天晚上已拉警报,已通知相关单位,并无义务通知下游所有人,损失原因在于龚某未提前做好预防措施。随后,21只“站不稳”的鹅均已陆续死亡,龚某向电站索赔无果,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龚某主张其饲养的家禽被涉案电站开闸放水冲死或冲走51只鹅、209只番鸭,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双方认可及本案事实、证据,龚某的涉案损失确定为死亡的21只鹅。根据市场调查,法院依法酌情认定龚某的涉案损失为3150元。水电站开闸泄洪前,未提前告知龚某,导致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龚某在电站下游水域养鹅,明知涉案电站前一天晚上已拉警报需泄洪的情况下,未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因此,酌情认定龚某和水电公司对龚某的损失分别承担20%和80%的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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